第一章 總則
1.1.    名稱:本會定名為「聖文德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1.2.    會址:九龍鑽石山鳳禮道四號聖文德天主教小學。 
1.3.    宗旨:           
1.3.1    促進本校學生之教育福利。             
1.3.2    促進本校家長與教師間之友誼。
1.4.    創會年度: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度


第二章 會員
2.1. 資格:
2.1.1    凡現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2.1.2    凡本校校長及教職員。             
2.1.3    以上兩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2.2 會費
2.2.1    凡現正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即可成為會員,直至該等學生畢業離校止,並須於每學期初繳交每年年費80元。
2.2.2    聖文德天主教小學現職教師為免費會員。             
2.2.3    所有收費完全用在本會與學生福利上。            

2.3    權利
    凡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動議權、表決權、罷免權及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名譽顧問及校方代表亦同享相同權利。

2.4    義務
    每名會員均需遵守本會之會章,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及依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本會之組織可分為: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3.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乃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3.1.1    檢討及通過常務委員會之週年會務  及財政報告
3.1.2    討論、釐訂、決定會務的未來方針
3.1.3    通過及/或修改會章
3.1.4    改選及/或罷免委員


3.2. 特別會員大會
遇有特殊需要,得由常務委員會決議,或經由當年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以書面向委員會主席提出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於接到該項提議後,應於十四天內召開。

3.3 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為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辦理本會日常之一切會務的機構,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規劃本會會務之未來發展。

3.3.1    委員組成
i.    由家長選出十人,學校代表十人,組織常務委員會執行任務。家長委員在週年大會前由全校家長會員選出;學校方面,校長為本會名譽顧問,副校長為副主席(校方);其餘教師最多為六人,由校長薦任。            
ii.    家長委員設主席、副主席、文書、司庫、康樂、聯絡主任、總務各一人和級聯絡三人。             
iii.    各委員職位由委員互選,並經會員大會確認。
iv.    常務委員會之所有委員職位全為義務性質,每任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v.    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3.3.2委員職權
i.    主席執行會員大會及委員會議決案,簽署文件,代表家長提供有關學校各項意見及代表本會出席校外活動、接待蒞臨本會活動之嘉賓。但不能超越校長或教統局局長職權範圍。主席亦負責統籌會訊編採,網頁更新及本會壁報的佈置等工作,並安排各委員擔當相關工作。
ii.    副主席協助主席,如主席缺席,得代行主席職務。             
iii.    文書負責保管印信、宗卷,會議記錄並於會議後完成記錄和附件分發與到會者,和預備相關檔案上傳內聯網供會員查閱。
iv.    司庫主理本會財務收支各項事宜,並造具收支表冊,報告大會,供眾觀閱。
v.    康樂安排有關本會會員之福利,統籌各項康樂活動。             
vi.    總務負責安排各項活動之售票工作、選購禮品、整理本會資產、統籌各活動所需物資及曬相。             
vii.    聯絡主任負責聯絡工作,統籌有關招募新會員及新委員事宜,協助接待蒞臨本會活動之嘉賓。
viii.    級聯絡由聯絡主任作統籌,分別負責各班級的學生家長的聯絡工作。
ix.    「名譽顧問」為本會會務顧問,具本會投票權。 

第四章 會議
4.1    會員大會定於十月份內舉行一次,日期由委員會決定;出席法定人數,以三十人為下限。             
4.2    委員會常會,每年舉行四次;以全體委員過半數為法定人數。一切議決案會議討論。須經出席人數過半同意始能生效。如有特別事項,由主席臨時召開會議討論。             
4.3    凡會員大會或委員會開會時,如開會人數不足法定要求而導致流會,主席應在十四天內再次召開會議,直至完成是次會議為止。
4.4    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議之議案,均需獲得過半數出席者之通過,始能列為決議。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得由出席者推選一位委員為臨時主席主持該次會議。


第五章 財政
5.1    在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舉行會議時,司庫均需負責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
5.2    本會會費由每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所有新舊會員均需於每年九月繳交會費;逾期繳交者有可能因會藉之手續未完成而喪失在本會委員選舉時之被選權及選舉權。
5.3    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須簽發收據,及儲放於常務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提支時必須由家長代表及校方代表各一人聯署始能生效。家長代表通常為主席、副主席及司庫為當然人選。校方代表則任校方委任三人為當然人選。
5.4    本會之會款 (包括會費及捐款) 衹限用於經常務委員會議決之會務,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選舉
6.1    大選
i.    常務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之前15日,向全體會員發出常務委員會之候選人名單及提名票,每位會員一份;所有提名票需於截票日期前交回本會。
ii.    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
iii.    每名學生家長可以自由參加競選家長委員。
iv.    家長委員由全體會員以選票方式投票,獲最多票數頭十名當選為家長委員,其餘參選者為當然後補委員。
v.    當選之家長委員互選職務後,並經會員大會確認。
vi.    舊任委員應於新任委員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

6.2    補選
i.    教師委員在任期間離職,由校長推薦接任。             
ii.    家長委員在任期間離職,主席空缺由家長副主席接任;家長副主席空缺則由其他委員互選接任,其他委員空缺由最高票數之後補委員接任。

第七章 附則
7.1.    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始能生效。
7.2.    在任何情況下,本會均不可討論任何個人問題及或干涉學校之行政。
7.3.    會員凡提出有關學生教育福利事項,得用書面並具名提交委員會討論。
7.4.    師生間如有發生須討論之問題,可由有關家長或監護人直接與校方會商;毋須由本會討論。             
7.5.    本會如需解散時,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須有全體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贊成,方得宣佈解散。會款如有盈餘,慨撥贈與聖文德天主教小學作為學生發展基金。
7.6.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中提出修改,經審議修訂後,再經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第八章 家長校董

8.1
按教育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第10.2.4條訂明,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8.2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法團校董會之書面要求,須按下列程序推選及提名家長會員,註冊為學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8.3
選舉主任
選舉主任由一位常務委員擔任,負責統籌、安排及執行整項選舉工作,惟選舉主任不得就該次選舉參選及投票,以示公平
8.4
候選人資格
( i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可參選,候選人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 ii )凡家長亦為現任本校教師則不得參選。
( iii )教師委員不得參選。
8.5
選舉
( i )每位家長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惟每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有一份投票權。教師委員不得投票。 
( ii )選舉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 iii )選舉制度及程序須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 iv )每位家長均獲發選票,所有選票必須密封及於投票日或指定期間內交回學校。 
( v )所有收回之選票須於投票期結束後作即時公開點票,所有會員均可到場監票。
( vi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及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 vii )如得票相同則由相同票數的候選人抽籤決定由誰當選。 
8.6常務委員會須於選舉結束後將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報告,並按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當選之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8.7提案程序
家長校董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的提案程序必須按法團校董會的章程中所列的規定執行。 

『全章完』